(2022)滬0116刑初351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7-6)
(2022)滬0116刑初35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趙某(自報),男,1988年6月3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云南省彌勒市;2016年7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羅斌,上海晉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自報),男,1991年7月11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湖北省仙桃市,暫住云南省彌勒市;2016年7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安徽省六安市舒城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2012年2月、2012年9月分別因吸食毒品行為被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硚口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及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人民幣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張某2(自報),男,1985年6月24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湖北省仙桃市,暫住云南省彌勒市;因本案于2021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0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晉松,上海晉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2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張某1、張某2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jīng)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戚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辯護人羅斌、被告人張某1及辯護人王永彬、被告人張某2及辯護人晉松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2021年6月至同年12月期間,被告人趙某、張某1、張某2從楊某(另處)處購買“旗艦28”賭博平臺軟件,先后在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云南省彌勒市開設“旗艦28”賭博平臺,供賭客以“加拿大28”的方式參與賭博,并負責上下分、結算賭資等工作。經(jīng)查證,上述賭博平臺涉及賭資人民幣100余萬元(以下幣種皆同);趙某、張某1通過賭場利潤分成的方式分別獲利約10萬元,張某2通過領取工資的方式獲利2.6萬余元。
2021年12月14日,被告人趙某、張某1、張某2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張某1、張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經(jīng)簽字確認的涉案照片,證人嵇某、劉某的證言及經(jīng)簽字確認的手機截圖,同案關系人楊某的供述,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jīng)過、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照片、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協(xié)助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及調(diào)取的支付寶、微信、QQ交易記錄、銀行流水、戶籍資料、前科資料等證據(jù)所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同時提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愿意認罪認罰;結合上家情況從整體來看,參與時間較短,涉及賭資較少,不宜區(qū)分主從犯;前科罪名與本次犯罪屬不同性質(zhì);家庭困難,有退贓意愿,限于經(jīng)濟能力暫時無力退繳。建議對趙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1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同時提出張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認罪認罰;與上家相比較,地位、作用較小;家庭困難,有退贓意愿,限于經(jīng)濟能力暫時無力退繳。建議對張某1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2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同時提出張某2系從犯,后續(xù)才參與進來,并以工資形式獲利;非全程參與,應就其參與部分承擔責任;到案后如實供述,愿意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家庭困難,有退贓意愿,限于經(jīng)濟能力暫時無力退繳。建議對張某2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張某1、張某2以營利為目的,共同開設網(wǎng)絡賭場,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趙某、張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張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張某1、張某2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2自始提供QQ賬號用于開設網(wǎng)絡賭場等行為系共同犯罪的組成部分,短時間的離開并沒有中斷其與同案犯之間的意思聯(lián)絡,不能割裂其行為在整體行為中的作用與地位,量刑時考慮此情節(jié)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但綜合其行為性質(zhì)、社會影響等因素,對其不宜適用緩刑,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張某1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7年2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三、被告人張某2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繳納。)
四、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徐 艷
審 判 員 周丹輝
人民陪審員 楊軍良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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