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74號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法院(2022-7-5)
(2022)滬0120刑初274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莊某(曾用名:唐莊新),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于上海奉賢,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上海市奉賢區(qū)滬鷹機動車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qū)海灣旅游區(qū)。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本院判處拘役6個月,宣告緩刑6個月;因吸毒行為,于2014年3月20日、2015年4月29日分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行政拘留5日、行政拘留10日;又因涉嫌賭博犯罪,于2022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陳夢藍,上海逾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訴刑訴[2022]22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莊某犯賭博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7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婷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莊某及其辯護人陳夢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2年2月3日、7日、17日,被告人莊某以營利為目的,在張某(另案處理)位于本區(qū)XX村XX組XX號的住處,組織朱某、鄧某、繆某等人以“德州撲克”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并從中抽頭漁利,涉案賭資共計人民幣9萬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朱某、鄧某、金某、陳某、程某、顧某、繆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同案關(guān)系人張某、陸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微信轉(zhuǎn)賬記錄,辨認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案發(fā)經(jīng)過、檢查證、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莊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賭博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莊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莊某已在親屬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良好風(fēng)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莊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繳納。)
二、隨案移送的德州撲克紙牌一副、籌碼四百五十一個、德州撲克桌布一張、賬單一張予以沒收。
三、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孫英
書 記 員 瞿丹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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