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62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7-5)
(2022)滬0117刑初46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7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區,XX,小學文化,無業,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06年3月因賭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5日;2012年2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5日;2013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10日并責令社區戒毒3年;2013年8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14日并處強制隔離戒毒2年。因本案于2022年2月1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濤,上海尚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君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辯護人李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沈某某在本區XX街XX號“紫龍足道”等地,通過為“亞星”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提供軟件賬號、密碼、上下分等服務,發展下線賭客冉某、王某、金某等人參與賭博,并從中牟利。
2022年2月16日,被告人沈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沈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冉某、王某、金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微信交易明細、微信賬號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截圖、亞星賭博軟件界面截圖,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行政處罰決定書,案發抓獲經過,人口信息表、網上比對,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擔任賭博網站代理并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控辯雙方經當庭確認,被告人沈某某開設賭場獲利人民幣1萬元。公訴機關鑒于被告人在本案審理階段在家屬幫助下退出了相應的違法所得,向本院出具的調整量刑建議書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電腦主機一臺、賬本一本、手機一部等物品,均予以沒收。
三、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余厚海
人民陪審員 顧玉葉
書 記 員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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