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63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7-4)
(2022)滬0120刑初26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有限公司倉庫管理人員,戶籍地安徽省鳳臺縣,暫住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職務侵占犯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酉杰,上海尚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職務侵占罪,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7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樊華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及其辯護人酉杰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1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宋某作為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人員,伙同李某(已判刑)利用配貨、運輸等職務便利,多次將該公司冷凍倉庫中存儲的“灣仔碼頭”品牌系列冷凍水餃、云吞等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至案發,被告人宋某與他人共同侵占財物價值人民幣140526元,分得人民幣3994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單位上海XX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倉儲服務協議、產品送貨單、灣仔貨值價目表,證人宋某的證言,同案犯李某的供述,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案發經過、工作情況、鑒定意見通知書,公訴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職務侵占罪,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能夠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案發后,被告人宋某已退出贓款,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得到挽回,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和辯護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退贓款人民幣三萬零四百二十六元發還被害單位上海XX有限公司。
三、非法所得人民幣九千五百十四元予以沒收。
被告人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吳耀軍
書 記 員 何 濤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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