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更5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7-4)
(2022)滬0117刑更5號
罪犯廖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2022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22)滬0117刑初320號刑事判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原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社區矯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1日書面建議本院撤銷對罪犯廖某的緩刑。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社區矯正管理局提出,罪犯廖某應于2022年4月7日至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報到,接受考察。但其未在規定時間至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直至2022年6月10日接到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社區矯正管理局的通知后,才于2022年6月13日報到。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社區矯正管理局認為罪犯廖某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時間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造成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漏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依法撤銷本院(2022)滬0117刑初320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廖某的緩刑判決部分,對罪犯廖某收監執行。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社區矯正管理局向本院出具了的提請撤銷緩刑審核表、撤銷緩刑建議書、建陽區社區矯正管理局獎懲工作組會議記錄、南平市XX局社區矯正談話筆錄等證據。
經本院審理查明,罪犯廖某2022年3月25日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本院以(2022)滬0117刑初32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本案于2022年4月7日生效,本院依法向罪犯廖某告知了社區矯正的相關規定。本案宣判后,罪犯廖某因系從上海市返回福建省南平市人員,根據當地新冠疫情防控規定進行了隔離觀察,本院遂將相關材料通過郵寄方式向罪犯廖某送達。但2022年4月1日起,上海市因為新冠肺炎疫情嚴重,郵政業務停運,相關執行材料無法正常送達。2022年6月1日,上海市恢復郵政業務,本院于2022年6月6日收到罪犯廖某簽署的相關社區矯正材料,并于次日將執行文書寄送至福建省南平市XX局和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檢察院。貴局2022年6月10日收到本院的執行材料,根據疫情防控規定對罪犯廖某進行核酸檢測后,于2022年6月13日為罪犯廖某辦理了入矯報到手續,委托水吉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
以上事實,有刑事判決書、社區矯正告知書、執行通知書、EMS郵政單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罪犯廖某雖然超過一個月才至貴局報到,但其逾期報到原因系因上海市發生新冠肺炎疫情,郵政業務停運,無法正常送達執行材料辦理執行手續所致,系事出有因,其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綜上,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裁定如下:
一、不予準許福建省南平市建陽區社區矯正管理局提出的撤銷本院(2022)滬0117刑初320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廖某宣告緩刑的執行部分;
二、對罪犯廖某繼續執行社區矯正。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房素平
審 判 員 劉 磊
人民陪審員 錢蕊蓉
樊 卓 然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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