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22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7-4)
(2022)滬0117刑初52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2001年2月4日出生,大學在讀,在校學生,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舸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張某、普某等14人報警稱被他人以網絡刷單等方式詐騙,其中有部分被騙錢款轉入至被告人陳某名下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及中國銀行賬戶。
2021年10月,被告人陳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仍將本人名下的中國農業銀行卡、中國建設銀行卡及中國銀行卡出售給他人使用。經查,被告人陳某名下三個涉案銀行賬戶收取張某、普某等14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3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三個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流水金額共計超過90余萬元。
2021年11月3日,被告人陳某在居住地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張某、普某等14名證人的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卡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隨案移送清單,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陳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 樂
書 記 員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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