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1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7-4)
(2022)滬0117刑初5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明水縣,現暫住上海市青浦區。2009年9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因本案于2021年11月15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力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某某因車輛停放問題而心存不滿,分別于2021年10月的一天、11月12日、11月13日,將被害人程某、姜某、邵某、吳某停放于本區九亭鎮九亭大街1158弄龍洲苑大門外的汽車輪胎扎破。經鑒定,物損合計人民幣3,564元。
2021年11月15日,被告人吳某某被抓獲,到案后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后在家屬幫助下賠償四名被害人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程某、姜某、邵某、吳某的陳述,證人趙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及地點辨認照片,監控錄像、監控截圖、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物損照片及發還清單,價格認定結論書,諒解書,刑事判決書,全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況,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多次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在家屬幫助下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已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胡曉暉
書 記 員 蔣冬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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