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17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7-4)
(2022)滬0117刑初51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6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0年8月因犯職務侵占罪被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因本案于2021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宋君喜、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1月14日15時許、11月28日15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兩次至本市閔行區XX路XX號盒馬鮮生(星寶店)共竊取劍南春白酒兩瓶及少許食品。
同年11月28日20時許,被告人郭某某又至本區XX路XX號盒馬鮮生(貝尚灣店)竊取夢之藍M3白酒一瓶及一包薯片。上述涉案白酒及食品總計價值為人民幣1,700余元。
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家屬幫助下退贓退賠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單位盒馬鮮生(星寶店)代表王勇、盒馬鮮生(貝尚灣店)代表趙晨雄的證言,丟失商品明細,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店內視頻監控、監控截圖、視聽資料說明書,諒解書、銷售單,案發抓獲經過及證人宗某的證言,人口信息表、刑事判決書、網上比對,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被告人已向被害單位退賠違法所得且得到被害單位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與公訴機關在本案審查起訴階段達成的認罪認罰具結協議上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扣押在案的劍南春白酒二瓶、夢之藍白酒一瓶,予以發還(已發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厚海
書 記 員 陸天揚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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