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84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7-4)
(2022)滬0117刑初38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歐陽某某,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XX,高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撫順市東洲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賽娜,上海凱中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歐陽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錢金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歐陽某某及其辯護人王賽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16日18時許至次日1時許,被告人歐陽某某明知涉案錢款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名下中國銀行銀行卡供他人使用,并進行刷臉驗證等行為協助轉移被害人史某、孫某、馬某、鮑某、崔某、張某、付某被詐騙錢款共計人民幣528,240.66元,并從中獲利人民幣3,372元。
2021年8月20日,被告人歐陽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被取保候審;2021年12月1日,歐陽某某因本案再次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歐陽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史某、孫某、馬某、鮑某、崔某、張某、付某的陳述及立案決定書,銀行賬戶流水及交易詳情截圖,諒解書、收條,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辦案說明、隨案移送清單,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歐陽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歐陽某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情節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歐陽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協助他人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歐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歐陽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歐陽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并向部分被害人退出了違法所得且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歐陽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手機一部及銀行卡一張,均予以沒收。
三、未退清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曹吉良
審 判 員 余厚海
人民陪審員 郭金君
書 記 員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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