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64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3-17)
(2022)滬0115刑初64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XXX,男,1966年10月15日生,XX,小學文化,無業,住安徽省鳳臺縣。2000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4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2017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9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21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2年1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4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盜竊罪,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審理過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較長的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員 王美玲
書 記 員 袁煒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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