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29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7-1)
(2022)滬0113刑初42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96年1月1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快遞員,戶籍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現住本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本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錢青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兩次前往福建漳州平和縣將其本人及其妻子名下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提供的銀行卡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收款轉賬共計人民幣700余萬元。其間,被害人王某某遭受網絡詐騙錢款共計人民幣9萬余元,其中人民幣2,000元轉入被告人楊某福建省農村信用社銀行賬戶內并被轉移他處。
2022年1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在本市松江區XX苑XX號XX室抓獲被告人楊某,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某報案陳述及受案登記表等書證,證人顏某的證言,查詢財產報告書及銀行卡賬戶明細,機票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抓獲經過,被告人楊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楊某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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