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30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6-30)
(2022)滬0116刑初43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某(自報),女,1977年3月23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區,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1月7日被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曉旭、陸建承,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辯護人黃曉旭、陸建承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利用微信群,糾集賭客至軟件的親友圈內進行賭博,每局從每名賭客處收取房費人民幣2元。經查,被告人楊某某通過上述方式收取臺費共計人民幣5.76萬余元。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楊某某在其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某退贓人民幣5.76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陳某、徐某、顧某、高某的證言及相關簽字確認的涉案照片,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偵破經過及調取的微信交易記錄、充值購鉆記錄、戶籍資料,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及其簽字確認的涉案照片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系坦白,認罪認罰,已退出違法所得,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小,積極參與社區防疫工作,希望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及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可對被告人楊某某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楊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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