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34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6-30)
(2022)滬0116刑初34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常某某(自報),男,1992年3月14日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河南省滑縣;2020年12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未刑訴〔202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常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小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因疫情影響,本案中止審理一次,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7月至同年9月期間,被告人常某某將非法獲取的1,000余張實名制電話卡販賣給王某(已被判刑)等人,違法所得人民幣4.3萬余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常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常某某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常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王某、張某的證言,公安機關提供的交易記錄明細、搜查證及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被扣押物品照片、偵破經過、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人口信息資料,繳款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常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獲取并出售含有公民個人信息的實名制電話卡牟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常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常某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常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常某某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三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被告人常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徐舒怡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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