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3刑初132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30)
(2021)滬0113刑初132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98年3月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在山東省高密市,住山東省高密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1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玉鋒,北京市中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姜某,女,1990年3月22日生,公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在山東省聊城市,住山東省聊城市。因本案于202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晨,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1)13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姜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禮珺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1月起,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追夢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公司業務員負責在多個網絡游戲平臺大廳內,假扮美女玩家以處網絡情侶、收徒等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小小語音”、“噠噠語音”等開設的直播間,由在線女主播與前述業務員進行對接后,女主播再以談戀愛為名,虛構打賞即可線下見面、PK、“守護”、業績不達標將會被開除等幌子,欺騙被害人在語音平臺進行充某并打賞。其中,涉案打賞金額中,女主播從中獲利50%。
在此期間,被告人周某、姜某作為XX公司女主播,以處師徒、陪玩名義逐步發展成玩曖昧、談戀愛的方式,誘騙被害人充某、打賞。經審計,被告人周某共騙取被害人打賞共計人民幣788,759.99元;被告人姜某共騙取被害人打賞共計人民幣334,219.86元。
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在山東高密市XX鎮XX社區XX小區被公安人員抓獲;同年6月23日,被告人姜某經電話通知,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接受調查。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被害人陳述、同案犯供述、辨認筆錄、聊天記錄、審計報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指控被告人周某、姜某構成詐騙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周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辯護人提出周某檢舉他人犯罪,存在立功情節。
被告人姜某表示認罪認罰。辯護人提出其有自首情節,系從犯,積極退贓,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建議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月起,徐州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追夢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授意公司業務員負責在多個網絡游戲平臺大廳內,假扮美女玩家以處網絡情侶、收徒等為幌子吸引被害人,并引流至“小小語音”、“噠噠語音”等開設的直播間,由在線女主播與前述業務員進行對接后,女主播再以談戀愛為名,虛構打賞即可線下見面、PK、“守護”、業績不達標將會被開除等幌子,欺騙被害人在語音平臺進行充某并打賞。其中,涉案打賞金額中,女主播從中獲利50%。
在此期間,被告人周某、姜某作為XX公司女主播,以處師徒、陪玩名義逐步發展成玩曖昧、談戀愛的方式,誘騙被害人充某、打賞。經審計,被告人周某共騙取被害人打賞共計人民幣788,759.99元;被告人姜某共騙取被害人打賞共計人民幣334,219.86元。
2021年6月19日,被告人周某在山東高密市XX鎮XX社區XX小區被公安人員抓獲;同年6月23日,被告人姜某經電話通知,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接受調查。
審理中,被告人周某退贓115,000元,被告人姜某退贓79,400元;被告人姜某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被害人楊某、陳某1等人的報案陳述等證實,二人通過在游戲平臺添加好友,被引導至“小小語音”平臺上以處師徒、男女朋友等方式,被女主播以各種理由要求充某打賞。
2.同案犯孫某、陳某2的供述、聊天記錄證實,二人系XX公司的主播、廳管秘書,XX公司的主播們用曖昧的語言、處“CP”的方式與客戶聊天,與客戶做男女朋友,讓客戶充錢刷禮物。
3.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依法從周某處扣押作案工具蘋果手機二部;從姜某處扣押作案OPPO手機一部、華為手機一部。
4.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及附件證實,被告人周某、姜某的涉案金額。
5.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證實,本案案發及被告人到案經過。
6.被告人周某、姜某的供述證實,二人在“小小語音”平臺,通過與客戶處對象、玩曖昧的方式,要求客戶打賞。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姜某與他人結伙,利用電信網絡詐騙,被告人周某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姜某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如實供述同案犯罪行,不屬于立功,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周某、姜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姜某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二人均積極退贓,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可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姜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在案贓款依法發還被害人;責令被告人周某、姜某繼續退賠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董 翠
審 判 員 張 金
人民陪審員 陳 華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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