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10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6-29)
(2022)滬0118刑初31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91年3月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無業人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現住上海市松江區。2021年9月28日被告人汪某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羈押,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汪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起,被告人汪某在深圳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經營地為上海市青浦區XX路XX號XX幢XX樓)擔任司機期間,使用其本人及付某的司機端某,在其位于松江區XX鎮XX路XX號XX公寓XX號樓XX區XX室暫住地,通過虛構客戶訂單的方式,騙取該公司優惠券、平臺補貼、紅包補貼等共計人民幣75,605.04元。
另查明,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向被害單位全額退賠并獲得諒解。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汪某的供述筆錄,證人付某、馬某的證言筆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報案書、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光盤,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借記卡交易明細清單、情況說明,異常訂單情況統計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照片,隨案移送清單,鑒定聘請書,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數據U盤,電子回單、匯款證明,諒解書,案發經過,個人信息、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被告人汪某亦作了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以懲處。被告人汪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汪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汪某全額退賠并獲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汪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的公訴意見正確,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汪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人民幣一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紅米手機、華為手機各一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汪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朱秀玲
樊 麗 萍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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