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64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6-29)
(2022)滬0118刑初26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
辯護人王依蕓,上海東炬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青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柳燕、檢察員魏韌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王依蕓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一、2021年1月起,被告人韓某虛構自己系澳門XX集團執行董事(以下簡稱“亞博董事”)的身份,向被害人龔某謊稱自己認識臺灣風水大師并可以為其看風水,誘騙被害人龔某在上海市青浦區XX鎮XX路XX弄XX號XX室以人民幣43,088.88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的價格購買“開光法器”、“埋頭發轉陰錢”,以自己需要沖紅酒業績騙得被害人龔某8,988元,讓被害人龔某為其置換價值13,849元的手機,向被害人龔某借款22,000元后經多次催討拒不歸還,共計騙得被害人龔某錢款87,925.88元。
二、2021年1月起,被告人韓某虛構自己系“亞博董事”的身份,聘請被害人戴某做帶車司機,允諾月薪15,000元,后被告人以讓被害人先墊付油費、過路費、借款等為由,從被害人處騙得21,847元,經被害人多次催討,被告人僅支付5,000元,余款均未支付,共計騙得被害人戴某錢款31,847元。
三、2021年3月,被告人韓某虛構自己系“亞博董事”的身份,向被害人蘇某謊稱想要投資紅酒生意,讓其提供并墊付14瓶紅酒樣品費用2,478元,向其借款8,000元,后經被害人多次催討拒不還款,共計騙得被害人蘇某錢款10,478元。
四、2021年3月,被告人韓某虛構自己系“亞博董事”的身份,向被害人劉某借款4,000元,讓被害人劉某為其墊付日常開銷346.62元,后經被害人多次催討,被告人還款1,600元,余款仍未歸還,共計騙得被害人劉某錢款2,746.62元。
另查明,被告人韓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韓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的供述筆錄,被害人龔某、戴某、蘇某、劉某的陳述筆錄,相關辨認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微信交易明細,接受證據清單,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號,微信轉賬電子憑證,購買手機電子記錄,支付寶支付截屏,電話記錄,工作銘牌,名片,房權證,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案發經過、抓獲經過,戶籍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多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韓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韓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韓某曾因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辯護人以被告人韓某能如實供述罪行為由,請求法庭予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韓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韓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32,997.50元予以追繳并發還被害人,其中向被害人龔某退賠人民幣87,925.88元,向被害人戴某退賠人民幣31,847元,向被害人蘇某退賠人民幣10,478元,向被害人劉某退賠人民幣2,746.62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機、華為牌手機各1部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麥 玨
審 判 員 汪愛珍
人民陪審員 陸淡輝
書 記 員 班鳳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