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34號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2-6-29)
(2022)滬0116刑初43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自報),女,1966年5月2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蘇省東臺市,住上海市金山區(qū);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期間,被告人程某某利用微信群、親友圈組織賭客,以“金山攔廿胡麻將”的形式賭博,通過從大贏家處收取臺費的形式獲利,共計收取臺費人民幣2萬余元。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程某某退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耿某、陳某、張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辨認照片,公安機關制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封存筆錄、照片、偵破經過、工作情況及調取的微信交易明細、支付寶賬號交易明細、戶籍證明,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簽字確認的照片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某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jié)及被告人程某某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可對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程某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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