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19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9)
(2022)滬0116刑初19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自報),男,1979年5月28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縣;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1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偷越國(邊)境罪,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因疫情影響,本案中止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期間,王某某(在逃)、余某某(另案處理)等人承接了位于緬甸邦康地區的KTV裝修工程,后商定由孫某(另案處理)負責鋼結構工程。
2020年6月至7月間,被告人郭某某等六人在孫某帶領下,以結伙逃避邊防檢查的方式,由中國境內偷渡至上述緬甸邦康地區的工地工作。
2021年歸國后,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郭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陳某、徐某、黃某、馬某、王某、閆某、孫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及調取的系列案件相關材料、戶籍資料,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結伙偷越國(邊)境,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已繳納的應予扣除)
郭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紀紅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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