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50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9)
(2022)滬0113刑初4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楊某,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無業,戶籍地本市寶山區。曾于2015年8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現因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1年6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本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下旬起,杜某(另案處理)為牟利,在本市XX路XX號XX廣場XX室租賃辦公室內,以德州撲克的形式聚眾賭博,并從每局贏牌中抽取5%漁利。期間,杜某雇傭劉某(另案處理)負責記賬,雇傭黃某(另案處理)擔任賭場“荷官”負責發牌。被告人楊某明知杜某開設賭場而積極提供幫助,招攬賭客并于案發當日介紹被告人梁某某至該賭場擔任“荷官”負責發牌。2022年1月10日14時許,公安人員在上址抓獲被告人楊某、梁某某、杜某、劉某、黃某及賭客鄭某、楊某、何某、胡某、徐某、許某、張某1等人(均已行政處罰),并繳獲德州撲克專用桌一張、撲克牌一副及籌碼(面值共計人民幣22萬余元)。
上述事實,二名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杜某、劉某、黃某、鄭某、楊某、何某、胡某、徐某、許某、張某1、張某2均、蔡某、陳某、李欣所作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銀行卡短信截圖,賭場記賬,房屋租賃合同,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證及筆錄、扣押筆錄、決定書及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工作情況及前科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梁某某明知他人開設賭場,招攬賭客聚眾賭博,仍積極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梁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依法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梁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楊某、梁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周 皓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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