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85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6-29)
(2022)滬0109刑初28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城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恒新,安徽經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6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憶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王恒新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間,被告人劉某在明知他人用于犯罪活動的情況下,為賺取好處費仍然將其名下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2張信用卡及密碼提供給他人,導致居住在本市虹口區的武某及王某、張某1、宋某、陳某、張某2、趙某被犯罪分子實施詐騙后,將其人民幣共計20余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分多次轉入上述賬戶,后被快速轉移。被告人劉某獲得違法所得9,000余元。
同年2月16日,被告人劉某在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員抓獲。
以上事實,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證人武某、王某、張某1等人的證言及提供的手機截圖、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調取的涉案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廣西桂林市公安局等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審理期間退繳違法所得,依法可從輕處罰。對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繳獲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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