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28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6-29)
(2022)滬0109刑初22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1964年10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職工,戶籍所在地本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秦某,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職工,戶籍所在地本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盜竊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媛,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秦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本院于2022年4月5日中止審理,同年6月23日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秦某及秦某的辯護人劉媛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26日13時37分許,被告人朱某伙同被告人秦某在本市虹口區XX城XX樓XX街XX號店內,由秦某負責掩護、望風,由朱某動手,竊得該店內共計價值人民幣1,198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的米色羊絨衫、黑色羊絨衫各1件,得手后逃逸。所竊羊絨衫二人各分得一件。
2022年1月14日14時至14時30分許,被告人朱某伙同被告人秦某至本市虹口區新興旺國際服飾城五樓,由秦某負責掩護、望風,由朱某動手竊取衣物,在XX街XX號店內竊得灰色絨褲1條,在XX街XX號店內竊得價值2,400元的黑色羊絨衫1件,在XX街XX號店內竊得價值2,600元的綠色羊絨衫1件。被告人朱某、秦某得手后被商場工作人員當場扭獲,隨即被民警帶至公安機關。案發后,民警在被告人朱某處查獲上述被竊灰色絨褲1條、黑色羊絨衫、綠色羊絨衫各1件。到案后,被告人朱某、秦某均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朱某退繳了599元贓物折價款并預繳罰金2,000元;被告人秦某退繳了599元贓物折價款并預繳罰金1,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秦某及秦某的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曹某、王某2、趙某、廖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出具的商品進貨單據,證人王某1、平禺劼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刑事攝影照片、調取的監控視頻、截圖及被告人朱某、秦某的供述、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秦某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秦某犯盜竊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秦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本院審理期間,各自退繳贓物折價款并預繳罰金,確有悔罪表現,可分別情節從輕、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秦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繳獲的贓物、退繳的贓物折價款發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書 記 員 王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