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252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2-6-29)
(2022)滬0104刑初25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XX族,中專文化,無業,住本市徐匯區。
辯護人葉文慧,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1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本案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29日8時許,被告人徐某入職本市徐匯區XX路XX號上海XX酒店任前臺接待。同日15時許,徐某明知自己在試用期內無權接觸酒店備用金,趁前臺員工不備,竊得放置于前臺抽屜內的現金共計人民幣10,700元,后逃離現場。
2022年1月2日,被告人徐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在家屬幫助下賠償被害單位全部經濟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徐某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被告人徐某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徐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吳娟平
陳濤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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