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99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6-28)
(2022)滬0118刑初29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怡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本人名下手機卡、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8176)及配套U盾等交于他人使用。后經核實,上述銀行卡被他人用于接受、轉移譚某、李某1被騙資金人民幣30萬余元。
同年12月,被告人趙某又介紹劉某(已判刑)將其名下的中國農業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3778)及手機卡等物品交給他人使用。經核實,上述銀行卡被他人用于接受、轉移李某1、譚某等人被騙資金人民幣188萬余元。其中,被害人李某1在上海市青浦區XX鎮被電信網絡詐騙后,將錢款轉入趙某、劉某等上述涉案銀行卡內。
另查明,2021年4月23日,被告人趙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交代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趙某自愿補償被騙人員李某1現金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劉某、李某1、譚某、李某2、柴某、王某、鐘某、雷某證言筆錄,公安機關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轉賬記錄截圖,數據光盤,公安機關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作案手機,上海市潔湛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數據U盤,工作情況、網上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單獨或者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趙某自愿補償被騙人員,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趙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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