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97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6-28)
(2022)滬0118刑初29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孔某,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2021年7月15日因涉嫌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轉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孔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孔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至案發,被告人孔某以牟利為目的,通過淘寶、微信等網絡平臺販賣含有淫穢視頻的U盤并以此獲利。其間,被告人孔某分別向在上海市青浦區的證人胡某、黃某、姜某、曹某以每個U盤人民幣99元的價格銷售共計5個U盤。經鑒定,上述U盤內共存儲407部視頻文件,其中389部視頻文件屬于具體描繪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影片。
另查明,被告人孔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孔某處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機1部、U盤5個、接口轉換器3個。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孔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9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孔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胡某、黃某、姜某、曹某、張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手機截圖,接受證據清單,工作情況,接受證據清單,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計算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案發經過,抓獲經過,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孔某以牟利為目的,向他人販賣淫穢物品,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孔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孔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良好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1部、U盤5個、接口轉換器3個予以沒收;被告人孔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95元予以追繳。
誡勉語:孔繁茂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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