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89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6-28)
(2022)滬0118刑初28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文強,男,1990年1月3日出生。2010年12月6日因犯盜竊罪、搶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一千元,于2020年1月30日刑滿釋放。2022年2月16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青浦區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11月6日出生。2022年2月16日因涉嫌詐騙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轉取保候審。
辯護人程若朋,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文強、田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文強、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辯護人程若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1月,被告人劉文強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自己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8257的大同農村商業銀行銀行卡及關聯手機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被告人劉文強的上述銀行卡共計收取陳某1、陳某2、方某等人的被騙資金人民幣178萬余元。
2022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通過被告人劉文強將其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XXX8026的大同農村商業銀行銀行卡及關聯手機提供給他人使用,從中獲利人民幣9,793元。經查,被告人田某某的上述銀行卡共計收取李某3、曹某、車益炎等人的被騙資金人民幣160萬余元。其中,李某3系于2022年1月7日,在上海市青浦區地鐵站附近被他人騙取大量錢款,其中人民幣34,815元轉賬至被告人田某某上述銀行卡后被轉走。
另查明,被告人劉文強、田某某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本案事實。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劉文強、田某某處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手機2部。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補償李某3人民幣34,815元。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田某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9,793元。被告人劉文強曾于2010年12月6日因犯盜竊罪、搶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一千元,于2020年1月30日刑滿釋放。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文強、田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及相關辨認筆錄,證人陳某1、陳某2、方某、房某、耿某、郭某、郝某、黃某、李某1、李某2、梁某、劉某1、劉某2、劉某3、馬某、寧某、牛某、潘某、彭某、濮某、錢某、屈某、蘇某、譚某、肖某1、肖某2、張某1、張某2、趙某、曹某、車益炎、陳某3、段某、高某、胡某、李某3、李某4、林某、梅某、王某1、吳某1、吳某2、余某、張某3、王某2、張某4、樊某、鄧某、張某5的證言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轉賬記錄,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隨案移送清單,轉賬記錄,收條,案發經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被告人的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文強單獨或伙同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文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文強、田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田某某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并自愿補償受騙人員的部分經濟損失,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文強、田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被告人劉文強系累犯、二被告人均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田某某的辯護人以其當事人系坦白、認罪態度較好等為由建議法庭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因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故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文強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15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2部予以沒收;被告人劉文強、田某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誡勉語:田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程 程
書 記 員 王婕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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