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88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6-28)
(2022)滬0118刑初28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
被告人陳某。
被告人劉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陳某、劉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陳某、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中旬至1月27日間,被告人于某、陳某及郗某(另案處理)經共謀后在上海市青浦區XX鎮XX街XX號“詩頤養生會所”等處,多次開設以“牛牛”為賭博形式的賭場并抽頭漁利。其間,被告人劉某多次為該賭場望風。
另查明,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陳某、劉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郗某、張某1、張某2、羅某、胡某、何某、孫某1、嚴某、趙某、孫某2、汪某、張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檢查證、檢查筆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行政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收繳物品清單,工作情況、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及行政處罰決定書、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陳某、劉某共同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某、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三名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陳某、劉某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于某、劉某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告人陳某曾因賭博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均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于某、陳某、劉某的犯罪罪名及區分主從犯、認定三名被告人均系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于某、陳某、劉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對講機3部、手機1部、筒子麻將牌1副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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