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86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6-28)
(2022)滬0118刑初2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2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介紹并安排鄭斌(另案處理)將其名下招商銀行銀行卡(賬戶:XXXXXXXXXXXX0856)、中國銀行銀行卡(賬戶:XXXXXXXXXXXXXXX4848)、中國建設銀行銀行卡(賬戶:XXXXXXXXXXXXXXX2941)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上述3張銀行卡被電信網絡詐騙團伙用于收取、轉移張某(轉賬地為上海市青浦區)、李某、鄭某等30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100萬余元。
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其曾有刑事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簽字具結并且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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