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10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22-3-29)
(2022)滬0118刑初21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無業人員,戶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縣。2021年6月12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青浦區看守所。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段美玲
人民陪審員 金全英
人民陪審員 倪君英
夏 琦 賢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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