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485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滬0117刑初48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張某某,男,1981年8月9日出生,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5年7月因故意傷害行為被處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2020年8月因故意傷害行為被處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2年2月2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莊麗斌,上海一凡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4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賈麗娟、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莊麗斌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底至10月8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組織他人在本區XX鎮XX村XX號,多次于下午、晚上開設“二八杠”賭場,每場十余人,并抽取窯花獲利。
2022年2月21日,被告人張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其到案后先拒不供述,后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如實供述自己基本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品海、徐某、顏某、吳某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案發地點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發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家屬的幫助下退出了人民幣2,000元,預繳了相應罰金,可予以從寬處罰。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止。)
二、退繳在案人民幣二千元,予以沒收。
三、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解除扣押。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劉 磊
郭 麗 娜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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