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237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滬0117刑初23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徐匯區,現住上海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29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何俊勇,上海市志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遺棄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愛民、吳夏一,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何俊勇到庭參加了訴訟。2022年3月21日,因疫情防控等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故本案中止審理。2022年6月7日,本案恢復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開始,被告人王某搬至其父親被害人王向陽位于上海市松江區XX公路XX弄XX號XX室的住處,與父親共同居住(無其他同住人),其明知父親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需長年服藥,且年老體弱、腿腳不便出行需拐杖輔助。2021年9月17日左右,王向陽身體狀況進一步惡化,無法獨立下床,生活難以自理,但王某不顧父親身體健康狀況,未帶父親就醫,亦未對父親進行包括進食、服藥、陪護等基本的生活照料,同年9月23日左右王向陽死亡。2021年9月23日至28日,王某在發現王向陽已死亡的情況下未及時處理后事,且將尸體棄至上址至案發,致尸體高度腐敗。
2021年9月28日,公安機關接該小區居民報警至上址處警。次日,被告人王某被抓獲到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蔡某、蔣某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勘驗照片,鑒定書、照片資料,居民死亡確認書,門急診就醫記錄冊、個人交易明細,監控視頻及截圖、上網記錄、手機相冊截圖、工作情況,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手機扣押照片及手機交易記錄截圖,鑒定意見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發經過及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對于年老、患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父親,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雖后續翻供,但當庭能自愿認罪,可依法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俞德明
審 判 員 胡曉暉
人民陪審員 計國萍
書 記 員 蔣冬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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