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01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滬0113刑初40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綽號:COCO),男,1996年4月1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7日被羈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3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初至案發,同案犯鄭某、吳某(均已判決)通過同案犯蔣某(已判決)獲取賭博網址及賬號密碼,在上海市黃浦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內開設現場版網絡“百家樂”賭場。同案犯宋某(已判決)在賭場內負責操盤、結算賭資,被告人沈某負責登陸賬號密碼、配鈔。賭場接受參賭人員董某、韋某、水恩良、茅某、徐某等人(均已行政處罰)在上址投注。
被告人沈某于2022年2月7日被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沈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犯鄭某、吳某、宋某、蔣某的供述及相關辨認筆錄;證人董某、韋某、水恩良、茅某、徐某(均系賭客)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工作情況》《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照片;被告人沈某的戶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以營利為目的,結伙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沈某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國濱
書 記 員 吳曉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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