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91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滬0113刑初39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2001年6月2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在河南省魯山縣四棵樹鄉土樓村石家莊組346號,暫住上海市靜安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劉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將名下光大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5405)、交通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0560)、浦發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6407)和手機出借給他人,后又先后介紹、唆使胡某、馬某(另案處理)分別于2021年12月20日、27日出借銀行卡給他人,用于幫助接收、轉移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所得資金。經核查,共有可疑資金人民幣500余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轉入三人賬戶并轉出,其中包括被害人陸某、王某12人網絡詐騙損失錢款30余萬元。
2021年12月28日,被告人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先供后翻,起訴前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陸某、王某12人的報案陳述、立案決定書;證人胡某、馬某的證言及其確認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支付寶賬單截圖;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照片;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銀行卡交易明細及光盤;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調取的行程記錄;戶籍資料;《工作情況》;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上述罰金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贓證物品依法沒收。
三、追繳被告人劉某的違法所得并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國濱
書 記 員 吳曉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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