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90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滬0113刑初39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陸某,男,1993年10月6日生于江蘇省漣水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江蘇省漣水縣,暫住上海市寶山區。2015年10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27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2年5月5日被羈押,次日被釋放,同年5月8日被取保候審,6月10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陸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疫情原因,本案于2022年6月2日中止審理,并于同年6月27日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陸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4月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被告人陸某在微信群內謊稱自己能夠采購到蔬菜、肉、液化氣等生活物資,然后以購買物資需預付貨款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夏某、李某等十九人支付的貨款共計人民幣7,869元。
2022年5月5日,被告人陸某在其住處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全額退賠被害人損失。
上述事實,被告人陸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夏某、李某等報案人的陳述、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況》、被告人陸某的前科材料、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陸某在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利用電信網絡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陸某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贓,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陸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董 翠
書 記 員 許 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