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75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滬0113刑初17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于重慶市開州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網約車司機,戶籍地重慶市開州區,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呂倩,上海艾克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于重慶市忠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網約車司機,戶籍地重慶市忠縣,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丁某,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于重慶市北碚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網約車司機,戶籍地重慶市北碚區,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1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陳某、丁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閣林出庭支持公訴,上列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9月至案發,被告人曹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其弟弟曹某(另案處理)安排,自行或指使被告人陳某、丁某及王某、周某2(均另案處理)使用各自的銀行卡、網商銀行、余利寶、支付寶等協助他人接收、轉出贓款,并收取傭金,其中查證屬實的共計人民幣42萬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被告人陳某于2021年9月至10月,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名下的卡號為XXXXXXXXXXXX9506的浦發銀行賬戶、卡號為XXXXXXXXXXXXXXX9929中國建設銀行賬戶、網商銀行、余利寶、支付寶賬戶幫助結算非法資金共計920,900元;其中轉移被害人張某1被騙錢款9,000元。
被告人丁某于2021年9月至10月,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名下的卡號為XXXXXXXXXXXXXXX4940的交通銀行賬戶、網商銀行、余利寶、支付寶賬戶幫助結算非法資金共計364,402元;其中轉移被害人竇某、張某2、董某被騙錢款共計76,000元。
被告人曹某、陳某、丁某于2021年11月2日分別被民警抓獲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陳某、丁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俞某、張某1、張某2、竇某、董某、周某1、游某、陳某的陳述及報案材料、證人王某、周某2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及照片、《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涉案銀行出具的交易明細、浙江網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網商銀行賬戶收支明細、余利寶資金明細、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交易流水、《工作情況》、被告人曹某、陳某、丁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與他人結伙,明知犯罪所得而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陳某、丁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陳某、丁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曹某、陳某、丁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丁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四、犯罪工具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丁勇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徐敏芳
審 判 員 張國濱
審 判 員 項群軍
書 記 員 陸海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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