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78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滬0109刑初2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2003年4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住安徽省阜南縣。因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丁琢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4月25日,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進行犯罪活動,仍將本人名下中國銀行銀行卡1張提供給他人,致使他人利用該銀行卡接收、轉移被害人王某等人被詐騙錢款人民幣共計28萬余元。
2021年10月1日,被告人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某等人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上海市公安局邊防和港航公安局出具的《抓獲經過》、調取的開戶視頻、銀行卡明細,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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