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25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滬0109刑初22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93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安慶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程度,原系中達國榮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業務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1年12月9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虹口區看守所。
辯護人吳潔,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9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施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吳潔均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審理期間,本案于2022年4月1日中止審理,并于2022年6月15日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中達國榮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達國榮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3月在本市XX路XX號XX樓等地正式運營。被告人劉某明知中達國榮上海市分公司無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仍于2018年至2019年間,擔任公司業務員,通過承諾保本付息的方式,吸引社會不特定公眾前來投資。案發后經審計,被告人劉某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額為人民幣340余萬元。
2021年12月9日,被告人劉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被告人劉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岑華鳳、朱珍娣、賀慧余、顧又身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及提供的相關材料,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調取的中達國榮上海分公司營業執照、投資合同、轉賬記錄及被告人劉某的《戶籍信息》等書證,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會計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與他人結伙,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劉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金融秩序,保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凌 琳
書 記 員 王旭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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