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207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滬0104刑初20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顧勇亮,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XX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湖南省醴陵市,住本市松江區。2021年12月1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田冬明,上海申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林濤,男,1988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XX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湖南省醴陵市,在滬無固定住所。2021年11月24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蘇婭,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曾某,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XX族,中專文化,廣州奧園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員工,戶籍在湖南省醴陵市,在滬無固定住所。2021年11月25日因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徐匯區看守所。
辯護人紀樹君,上海金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勇亮、林濤、曾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卓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勇亮、林濤、曾某及辯護人田冬明、蘇婭、紀樹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顧勇亮、林濤、曾某經合謀,在向被害人陸某放貸過程中,為非法獲利,使用“套路貸”的方式,誘騙被害人簽訂虛高金額的借貸協議、制造虛假的60萬元的銀行流水,陸某實際僅得款人民幣十余萬元。嗣后,因陸某無法按期還款,被告人顧勇亮、林濤、曾某又以人民幣40萬元的金額將債權轉移至陳某(已判決)處。后陳某伙同他人,要求陸某通過上海XX有限公司,以房產抵押的方式借款人民幣250萬元,并最終迫使陸某于2019年2月27日將其住房出售以清償債務。
2021年11月24日,被告人林濤在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XX超市XX棟XX房被民警抓獲;次日,被告人曾某在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XX路XX號XX園XX城門口被民警抓獲;同年12月1日,被告人顧勇亮在本市松江區XX路XX弄XX號XX室被民警抓獲。被告人顧勇亮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濤、曾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顧勇亮、林濤、曾某結伙,以非法占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顧勇亮、林濤、曾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濤、曾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顧勇亮、林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處罰。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濤、曾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法院審理階段,被告人林濤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曾某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顧勇亮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林濤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顧勇亮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實、證據有異議、對罪名沒有異議。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證據、罪名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意識淡薄而觸犯了法律,愿意退繳贓款但目前其家庭困難暫時退繳不出,請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林濤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在犯罪過程中,林濤的作用相對較小,且在法庭審理中主動籌措資金向被害人退賠,并表示將繼續退繳,綜上,請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曾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屬于從犯地位,法庭審理階段退繳了違法所得,請對其從輕處罰,給其改過自新的機會。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并有以下證據證實:被害人陸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陳某、劉某、尤某、楊某、翁某、周某、奚某、涂某、林某、項某、翟某、朱某、左某、李某等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調取證據清單、銀行憑證、接受證據清單、銀行交易明細、借條、收條、手機截圖、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搜查筆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房地產買賣協議、贓證物品照片,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被告人顧勇亮、林濤、曾某的供述及辯解等。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勇亮、林濤、曾某結伙,以非法占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詐騙罪,應追究被告人顧勇亮、林濤、曾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濤、曾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顧勇亮、林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處罰。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林濤、曾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濤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曾某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顧勇亮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林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被告人曾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四、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姜云英
人民陪審員 周是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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