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230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滬0101刑初23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安徽省全椒縣,暫住本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李某、陳靜,上海沃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范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發現有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薇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范某及其家屬委托的辯護人陳靜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3月起,被告人范某利用微信號注冊“哈靈麻將”ID開設親友圈,提前購買房卡供親友圈中的賭客開房賭博,其通過微信號為fan603598729(昵稱:從頭開始)的微信向贏家收取每局人民幣8元的“臺費”抽頭漁利。
2021年11月30日9時許,公安人員經偵查后至本市XX路XX號漢庭酒店內將被告人范某抓獲。到案后,被告人范某對上述作案事實供認不諱,并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已查證屬實。
經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初步審計:2020年3月5日至2021年11月30日,范某通過微信收款方式收取“臺費”共計人民幣157,096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范某的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根據被告人的量刑情節,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公訴機關并提交了以下證據證實:
1.證人洪某、王某、蔡某、楊某的證言、相關截圖、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實被告人范某組織上述人員賭博的時間、方式、經過及收取其等人“臺費”的數額、轉賬方式等事實。
2.被告人范某用于作案的微信賬戶、“哈靈麻將”賬號及設立的親友圈、賭客的微信、“哈靈麻將”賬戶截圖;范某與賭客的微信轉賬記錄截圖、明細等,證實被告人范某組織人員進行賭博、從中抽頭漁利的方式、數額等事實。
3.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扣押決定書、筆錄、清單等,證實被告人范某作案手機的扣押情況。
4.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專項審計報告等,證實被告人范某向賭客抽頭漁利的數額。
5.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豫園派出所工作情況、被告人范某檢舉揭發、該局查證的相關材料、文書等,證實被告人范某的到案經過及其具有立功表現等事實。
6.被告人范某的多次供述,證實其對作案事實供認不諱。
7.公安機關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范某的身份情況。
被告人范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認罪認罰及具有相關從輕情節,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范某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可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五萬七千零九十六元,予以追繳;扣押的犯罪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唐鴻發
人民陪審員 徐亞辰
人民陪審員 梁似瑛
吳 淵 倫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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