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7101刑初360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2022-3-7)
(2021)滬7101刑初360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無為縣,XX,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壽縣;因本案于2020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審(同月11日到案),2021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到案),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辯護人楊越,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曉英,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崔某,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蕪湖市,XX,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蕪湖市蕪湖縣;因本案于2021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辯護人劉淑軍,上海市匯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于2021年11月15日以滬鐵檢刑訴(2021)4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崔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陸 琳
審 判 員 曹 霞
人民陪審員 梅月芳
書 記 員 盧婷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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