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20刑初402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1-24)
(2021)滬0120刑初40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原系上海凌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戶籍地浙江省象山縣。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3年5月被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因犯非法拘禁罪2007年4月被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審,又于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辯護人張翠翠,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俞某,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原系上海凌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戶籍地浙江省象山縣。因本案于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審,又于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辯護人董衛平,上海景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黃旭,上海方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4月15日以滬奉檢刑訴(2021)4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俞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審理。
審 判 長 裴孫英
審 判 員 朱 秦
人民陪審員 楊 曄
書 記 員 盛 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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