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56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6-27)
(2022)滬0120刑初25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87年3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潁上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來滬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暫住地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1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潘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11日0時7分許,被告人劉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皖K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上海市奉賢區XX鎮XX村陸厙613號門口處時撞擊他人停放的車輛,致二車損壞。事故發生后劉某駕車逃離現場。他人報警后,公安民警在處理過程中發現劉某有酒后駕車嫌疑,后經抽血鑒定,案發時被告人劉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59mg/ml。
到案后,被告人劉某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物損評估意見書,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案發經過、工作情況、案(事)件接報回執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單、司法鑒定委托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車輛信息、情況說明,轉賬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并發生交通事故,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并發生交通事故,且負全部責任并逃離事故現場,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有坦白情節,又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 紅
書 記 員 何 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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