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388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6-27)
(2022)滬0117刑初38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喻某某(曾用名:喻某某),男,1992年1月2日出生,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營山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21年6月因盜竊行為被處行政拘留5日;同年10月因盜竊行為被處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6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曙,上海茸城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由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38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喻某某犯搶奪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于2022年4月24日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夏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喻某某及其辯護人陳曙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2月22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喻某某至本區XX路金地廣場1樓上海XX有限公司卓亭路分店柜臺處,以購買黃金手鐲為由,在店員張某1從柜臺內取出手鐲交給其試看過程中,公然將手鐲奪走后逃逸。經價格認定,涉案足金手鐲價值人民幣16,640元。
次日3時許,被告人喻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喻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1、張某2、胡某、郭某的證言,當日金價證明材料、營業執照,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監控視頻及截圖,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稱重記錄、發還清單,上海市XX研究院、國家金銀制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及抓獲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喻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從寬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黃金手鐲一只,發還被害單位(已發還)。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美娟
審 判 員 錢 瑩
人民陪審員 金 壽
書 記 員 成 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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