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260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6-27)
(2022)滬0117刑初26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董某某,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XX,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辯護人曾夢華,上海創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松江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2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力,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辯護人曾夢華到庭參加了訴訟。因疫情防控的原因,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裁定本案中止審理,同年6月8日裁定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董某某先后二次將其在本區辦理的上海銀行、交通銀行及在本市閔行區辦理的招商銀行等銀行卡和支付寶、微信賬戶交給他人使用,采用刷臉等方式幫助他人轉移被害人劉某、王某、林某、李某、丁某、朱某、趙某1被騙錢款合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34,440元并獲利。
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在偵查階段拒不供認,審查起訴階段對基本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劉某、王某、林某、李某、丁某、朱某、趙某1陳述,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銀行卡信息及交易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出行記錄及抓獲經過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他人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Iphone手機一部和銀行卡四張,予以沒收。
三、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曉暉
審 判 員 練 斌
人民陪審員 楊怡斌
書 記 員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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