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286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7)
(2022)滬0113刑初28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洪某,男,2000年12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縣。因本案于2021年11月26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周婷,上海昊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洪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長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洪某及其辯護人周婷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洪某結識被害人張某。后被告人洪某為牟取非法利益,謊稱與被害人張某合作經營水產生意,并使用不同微信號冒充供貨商等,以騙取被害人張某信任;期間,被告人洪某自同年9月26日至11月20日,以進貨、宴請客戶等為幌子,多次騙取被害人張某錢款共計人民幣68,695元。
同年11月26日,民警于本區XX路XX弄XX號XX室抓獲被告人洪某,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洪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的陳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交易記錄、微信交易記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調取的《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被告人洪某微信交易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洪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洪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可予采納。為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洪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洪某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董 翠
人民陪審員 徐建良
人民陪審員 蔡月娣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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