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103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2022-6-27)
(2022)滬0110刑初10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男,1985年8月4日出生于陜西省澄城縣,XX,戶籍在陜西省澄城縣堯頭鎮董家河社區北工人村小區。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1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陳勝,上海三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決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同年4月2日,本案中止審理,6月21日恢復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融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及上海市楊浦區XX中心指派的辯護人陳勝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5月3日8時許,被告人馮某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室內因先前瑣事與被害人王某發生口角,并持刀砍傷王某頭部、手部等多處,致王受傷。同事程某見狀報警。被告人馮某明知程某報警仍在現場等待民警到場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經鑒定,被鑒定人王某因全身多處刀砍傷、左第四指近節指骨骨折等,目前遺留頭皮多處瘢痕形成、左膝及左上肢多處瘢痕形成、左手第四指近節指間關節功能喪失等,綜合評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該院認為,被告人馮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馮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馮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被告人馮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辯稱被告人馮某系初某,有自首情節,請求對馮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3日8時許,被告人馮某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室XX宿舍內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發生口角,繼而持刀將王某頭部、手部等多處砍傷,聞聲而至的同事程某見狀即報警。馮某明知程某報警仍在現場等待民警到場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上述犯罪工具在案發現場被查獲。
經司法鑒定,王某因全身多處刀砍傷、左第四指近節指骨骨折等,目前遺留頭皮多處瘢痕形成、左膝及左上肢多處瘢痕形成、左手第四指近節指間關節功能喪失等,綜合評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同年7月2日,被告人馮某被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實,2021年5月3日8時許,王某與被告人馮某在本市楊浦區XX路XX號XX室單位宿舍內為先前瑣事發生口角,馮某忽然持菜刀并揚言砍王。王某見狀朝門口跑去不慎摔倒在地,此時馮持菜刀砍其頭部、手部、膝蓋等處,室友程某聽到聲音趕到現場并報警。
2.證人翁某、程某的證言及翁某的辨認筆錄證實,2021年5月3日8時許,二人聽見XX路XX號XX室有爭吵聲,趕至現場看見被害人王某頭部等多處受傷,被告人馮某站在旁邊,未有外傷。程某遂報警。
3.現場照片證實了案發現場的情況。
4.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檢查筆錄、證據保全清單、照片證實,2021年5月3日8時15分許,民警在XX路XX號XX室內查獲犯案工具切片刀1把。
5.上海市公安局驗傷通知書、上海潤家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潤家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王某因全身多處刀砍傷、左第四指近節指骨骨折等,目前遺留頭皮多處瘢痕形成、左膝及左上肢多處瘢痕形成、左手第四指近節指間關節功能喪失等,綜合評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6.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五角場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況、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案發情況及被告人馮某的到案經過。
7.被告人馮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上述相應的事實。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證據來源合法,所證內容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馮某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馮某系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二、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周 雯
人民陪審員 陸金芳
人民陪審員 嚴功元
書 記 員 王賀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