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277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6-24)
(2022)滬0118刑初27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被告人馮某為非法謀利,在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可能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將以自己名義辦理的中國工商銀行卡、中國農業銀行卡及配套U盾、手機卡等交給他人使用,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元。其中,被告人馮某辦理的卡號為XXXXXXXXXXXXXXX1972的中國農業銀行卡被用于收取武某(其系在上海市青浦區被騙轉賬)等人的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112萬余元;被告人馮某辦理的卡號為XXXXXXXXXXXXXXX7096的中國工商銀行卡被用于收取唐某等人的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64萬余元。
另查明,2022年3月1日被告人馮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馮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武某、唐某等人的證言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轉賬記錄、銀行卡轉賬記錄、銀行卡交易明細,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中國農業銀行個人客戶關聯合約信息、中國農業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中國工商銀行交易明細清單,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鑒定聘請書、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案發及抓獲經過、網上人口信息、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馮某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馮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馮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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