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02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6-24)
(2022)滬0116刑初40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系公司員工,戶籍地本市松江區,住本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洪小萍,萬商天勤(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易偉,上海市鄭傳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沈某某,男,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個體經營者,戶籍地本區,住本市松江區;1994年4月因盜竊行為被原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處勞動教養二年;2005年6月因賭博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2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潔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及辯護人洪小萍、易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經合謀,通過利用“嘟嘟松江麻將”手機APP內親友圈功能開設房間供賭客賭博,制定賭博規則并每局收取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元的臺費。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共同拉攏賭客進親友圈賭博,賭資由沈某某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結算。期間,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抽頭漁利共計8萬余元。
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獲,同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二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二被告人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其中被告人王某某退繳違法所得7萬元,被告人沈某某退繳違法所得1萬元。
上述事實,二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其供述、辨認筆錄及簽字確認的涉案照片,證人朱某1、孫某、朱某2的證言及三人簽字確認的手機截圖照片,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偵破經過、情況說明以及調取的光盤、勞動教養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資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王某某的第一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好,系初犯、無前科,法律意識淡薄,參賭人員多為親朋好友,其行為社會危害性較低,家屬已經超額退出其實際獲利部分,綜上,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理。
王某某的第二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并認為,被告人有家屬需要照顧,同時,其系一家公司的合伙人,因其被羈押,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轉、員工工資延遲發放,綜上,希望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沈某某有退贓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沈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巍
陸 治 乾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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