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440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6-24)
(2022)滬0113刑初44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郁某,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上海市崇明區,住上海市寶山區。曾于2019年7月10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被告人馬某,男,1990年6月9日吉林省長春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在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暫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1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F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4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郁某、馬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汪陸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郁某、馬某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2月初,被告人郁某同“小東北”(另案處理)經預謀,由郁某提供場地,“小東北”提供賬號、密碼及配鈔,共同在本市寶山區XX路XX號XX門面房開設百家樂賭場。2022年2月7日,“小東北”一方派被告人馬某從吉林至上址,負責在賭博網站操盤、同賭客結算賭資。同月8日起,被告人郁某招攬賭客在棋牌室參與百家樂賭博,并由被告人馬某負責操盤、結算賭資。同月10日14時30分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獲郁某、馬某及張某、倪某1等參賭人員,并當場繳獲賭資人民幣3,400元及電腦主機箱一臺。
被告人郁某、馬某到案后對基本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事實,被告人郁某、馬某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且有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人薛某的證言及《房屋租賃合同》、證人張某、倪某1、施某、倪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馬某同“大亮哥”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其微信轉賬記錄、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出具的亞新網站碼量截圖、被告人郁某、馬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郁某、馬某結伙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二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以從寬處理。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郁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馬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贓證物品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張國濱
書 記 員 范楠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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