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27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22-6-24)
(2022)滬0113刑初32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任某,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臨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戶籍在浙江省臨海市號,暫住上海市嘉定區。因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劉戀,上海申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3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任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偉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任某及其辯護人劉戀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至7月,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在無真實業務往來的情況下,以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上海F有限公司等公司,向揚州G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186份,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17,227,444.12元。
被告人任某于2021年7月2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任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安機關出具的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證人周某、陳某的證言、微信聊天記錄、發票清單、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XX局提供的發票清單、上海XX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審計報告《抓獲經過》、被告人任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任某伙同他人,為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依法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如實供述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罰。辯護人關于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稅收征管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犯虛開發票罪,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徐敏芳
審 判 員 周 皓
審 判 員 張 金
書 記 員 陸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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