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189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6-27)
(2022)滬0109刑初18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9年2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樂清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程度,系上海贊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暫住本市虹口區。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同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3月15日經本院決定繼續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君毅,上海市外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7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走私毒品罪,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受理后,因疫情防控原因,于2022年3月22日裁定本案中止審理,于同年6月22日裁定本案恢復審理。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麗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張君毅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明知涉案藥品系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于2021年1月通過網絡從德國“德油站阿晗”處以人民幣1,500元的價格購買100粒、凈重17.67克氯硝西泮藥片,并從德國郵寄至我國境內。同年1月28日,被告人徐某在浙江省溫州市樂清市XX鎮XX村XX號被公安人員抓獲并當場繳獲上述藥片。經上海市XX中心檢驗鑒定,從徐某處繳獲的藥片含有氯硝西泮成分。
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以上事實,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辦案說明》《稱量筆錄》《取樣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調取的被告人徐某手機軟件聊天記錄、支付寶交易證明、郵政國際物流信息、拍攝的扣押、稱量視頻及上海市XX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毒品仍非法寄遞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走私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能預繳罰金,可從輕處罰。關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對毒品的管制,保護公民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繳獲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機一部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書 記 員 孫琳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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